澧县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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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企业所得税

编辑:澧县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9-12

答: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处理原则是视为 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增资 两项活动的连续。

因此,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则应将被投资单位宣告用于转增的利润金额(所享份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如果符合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将前述应税所得额作为免税项目从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再予以扣减。——————即,通常,实际不需要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股东是非居民企业,则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用于转增资本的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或按税收协定执行的其他税率)。【利润所属年度为2007年之前的,不需代扣,免征;利润所属年度为2017年之后的,不需代扣,暂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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